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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七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节选 

一、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皖人发文件规定办理。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以及出省费、出系统费等不合理收费。

3、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社区就业。

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纪检等部门新进人员,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锻炼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录用定位工作。街道和社区在聘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高校毕业生。对到我省贫困县艰苦创业和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待遇。对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只要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南银发[2003]5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

四、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提供便利。

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自主创业的,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保管档案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工作落实后,再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交流或其它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免费参加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划拨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收社会用人单位资金专门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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